医药:财政部给予创新药后续免费试用免征增值税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发布通知称,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600196 复星医药
600216 浙江医药
600518 康美药业
600252 中恒集团
000423 东阿阿胶
002001 新 和 成
600062 华润双鹤
000999 华润三九
000623 吉林敖东
002294 信立泰
600572 康恩贝
300039 上海凯宝
000538 云南白药
000739 普洛药业
002275 桂林三金
000513 丽珠集团
002038 双鹭药业
000915 山大华特
002422 科伦药业 未来可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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