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成指也是“终结浪型+失败”,而300仅仅是终结浪型,没有失败
深证综指也是“终结浪型+失败”。
甚至中小板也是
我欣赏瑞州青林的建议,相信如果实施,肯定会提高新发上市公司上市流通规模的预期,并对缓和三高起到相应作用。
其实,如果我们还不太麻木的话,回到问题本身,通过“三高”,市场至少告诉各市场主体和监管者: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令第95号中发布并实施的新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所提供的新发上市公司上市流通规模显著小于市场的需求!
既然新发上市公司的流通规模供给显著小于需求,那办法也就简单了,增加供给就得了!楼主给出了很好建议,如果还不行的话,就用我的猛药好了。
问题是,证监会揣着明白装糊涂,不乐意干!看看过去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为了发行顺利甚至推高发行价,竟然处心积虑地采取了很多措施,如不惜让网下配售要苦等几个月才能上市,等等比比皆是。
要让证监会转弯子,必须要有个明白人主管,但遗憾的是,明白人走了,来的却是个糊涂蛋子,不懂装懂,那新任证监会主管很快就会成为证监会职业文官们的傀儡的!
边走边看吧。
今天国家能源局发布数据,2013年全社会用电量53223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7.5%,增幅比2012年显著提高2个百分点。其中,四个季度同比分别增长4.3%、6.0%、11.2%和8.6%。第四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增速从第三季度的超高增长明显回落,但依然维持在8.6%的高增长水平。表明,下半年中国经济活动已经成功从上半年的谷底走出并保持在高增长水平。
#bb#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15 10:22 编辑
让我把中国证监会那帮“棒槌”们花了了一年多时间搞的新股发行与承销办法抖搂一下#*29*#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3年12月24日 来源:
(2013年12月13日 证监会令第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在发行公告中对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价差做出限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合理确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不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不多于40家;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总额数量巨大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第八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报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不足4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办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
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承销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 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第三十五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推介、定价、配售、承销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反相关规则规定情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向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andar 发表于 2014-1-14 15: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欣赏瑞州青林的建议,相信如果实施,肯定会提高新发上市公司上市流通规模的预期,并对缓和三高起到相应作 ...
也不能说一点进步都没有。比如,允许一定比例的老股上市;再比如,以往“网下配售锁定数个月方可流通”的可笑规定,如今改成了“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等等。
只是,进步的力量太小,与强大反动的力量相比依然不成比例。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15 11:22 编辑
北京人喜欢把“任吗不懂”的人叫做“棒槌”,或“生瓜”#*29*#
要说,监管机构里的“棒槌”和“生瓜”那可多了去了!否则,搞了二十多年的新股发行规则,为何至今依然漏洞百出哪?
“棒槌”就棒槌吧,还有烧火之用,但是,一堆茅坑里的“棒槌”,又臭又硬,一无是处。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15 10:56 编辑
问题本来很简单,不就是“三高”吗?!不就是新股的发行与流通规模及其预期远远赶不上亢奋的市场需求吗?!
既然如此,何不顺应这种亢奋的市场需求,允许新发公司更多的老股上市流通哪?何不严格杜绝“随意人为限制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流通”的权利哪?不管这种限制流通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行政。
我认为,问题很好解决,并于2007年开始就写信给证监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相关部门,一直到去年还在写,但“棒槌”们听不进去。
如今,主管也是个棒槌,是个生瓜蛋子,奈何?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15 14:07 编辑
2014年 01月 15日 09:18
中国央行与银监会在影子银行监管上出现分歧中
国央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官员表示,中国旨在抑制信贷过度膨胀的努力正挚肘于这两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内斗,两个部门在对所谓的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方面分歧尤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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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官员表示,中国央行担心银行想方设法将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上转移出去,该行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不愿加强对银行与影子贷款机构交易监管的做法感到不满。影子银行是一系列在正规银行渠道之外发放信贷的正式和非正式机构。
这种分歧凸显出中国央行与银监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央行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稳定,而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正规银行业的监管。这两者对影子银行的信贷行为都没有明确的监管权限,影子银行是中国金融业体系中发展最快的领域,通常放贷给被认为对传统银行来说风险过高的借款人,包括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大企业。
http://cn.wsj.com/photo/MI-CA758A_CSHAD_G_20140114184504.jpg
中国和海外的经济学家们警告称,中资银行通过与影子贷款机构之间复杂的交易安排来规避贷款限制,这加大了中国对债务的依赖程度,并威胁到了中国的金融稳定。
中国央行与银监会的分歧在2013年秋天进一步加剧。当时中国银监会准备出台一项被称为“9号文”严格规定,这一新规将严格限制中资银行的表外信贷活动,严格控制影子银行的信贷行为。但据知情的银行业高管人士透露,在去年10月底于北京的银监会总部的一次会议后,包括一些最大的中资金融机构代表在内的银行家们抱怨称,新规将降低中资银行的资本水平并对银行利润造成冲击,之后银监会大幅减弱了这一新规的力度。
其中一名知情人士称,新规遭到了银行的反对,银监会听取了银行的意见。至于这一规定能否、何时及以何种形式出台,目前还是未知数。上述银行业的高管们称,虽然“9号文”原定于2月1日开始实施,但相关工作尚未完成。
中国央行的官员担心,银监会对银行过于保护,不愿采取足够严厉的措施对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在10年前通过将中国央行的部分功能剥离出来成立了银监会,中国央行目前正在想办法收回部分移交出去的权力。
银监会官员说,存在银行业利用影子银行机制来规避监管的风险,但行业利润被严重蚕食、资本萎缩也可能引发银行业危机,需要在二者之间做出权衡。
中国央行和银监会负责媒体接待的官员没有就监管计划的细节问题予以答覆。
自从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债务就一路激增,速度接近美国、韩国、欧元区及其他经济体之前的情况,它们的借贷都曾一度膨胀并破裂,进而导致了严重的衰退。
放贷规模增加最快的就是影子银行,包括银行业游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贷款子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以及其他非正式出借方等。根据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 Co.)的估计,2010年至2012年间(正是在这段时期传统银行业缩减了放贷规模),中国影子银行的放贷规模增长了一倍,达到人民币36万亿元(合6万亿美元),约占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9%。
http://cn.wsj.com/photo/BN-BC293_pboc01_D_20140114161403.jpgReuters
很少有经济学家预测中国经济将大幅滑坡,至少短期内不会如此。摩根大通首席中国经济学家朱海斌说,现在的担忧是中国会否重蹈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的覆辙。他指出,金融风险正在继续发酵,政府不断推延结构性改革,债务雪球越滚越大;这催生出僵尸银行和僵尸公司,最终会削弱GDP并造成金融领域病情恶化。
中国央行基本没有能对付影子银行的直接手段。自去年6月份以来,央行抬高了银行间贷款利率,意在让银行业的表外借贷活动以及其他影子贷款机构没那么容易得到信贷。然而,此举饱受外界诟病,因为利率的飙升令市场陷入恐慌——去年6月份银行间利率一度飙升至30%,而且这种情况在10月份和12月份又接连上演。
但央行此番努力在影子银行身上却收效甚微。据瑞士银行(UBS)数据,2013年6月至11月间,表外贷款的增长速度和2012年同期不相上下。清华大学(Tsinghua University)经济学家、前央行货币顾问委员会委员李稻葵说,央行的这一策略没有奏效;现实是,过去数年里央行的货币政策一直相对偏紧,但是影子银行却越来越普遍。
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央行一直试图凭藉其在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一个机构间组织)的领导力,来削弱银监会的权力。该委员会成立于去年8月份,成立目的是处理影子银行问题,但基本被束之高阁。
上个月,中国国务院下发了“107号文”,提出了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框架,并要求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在监管影子银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据银行业高管和中国央行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开会讨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一旦建立,将使中国央行能够直接参与银行业务的监管。
当前围绕影子银行的争论核心是中资银行越来越普遍采用的一种策略,将企业贷款“伪装”成银行间贷款。这种贷款经常通过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网络发放。由于是以风险较低的银行间贷款的形式出现,此类贷款可以帮助银行规避监管部门对信贷投放的限制,同时又可以隐藏企业贷款的风险。
这样一来,银行就可以根据这些贷款安排更少的资本和准备金,使账面看起来较实际情况更加稳健。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的分析师估计,截至2013年6月,银行用这种办法可能已发放了人民币2万亿元的贷款。这个数字占到信贷总额的近四分之一,而参与这种交易最多的是中小银行。
在去年第三季度的货币报告中,中国央行特别指出此类贷款的迅速增加令人担忧,并要求进行更强有力的监管。央行在报告中称,一些商业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发放企业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力。
据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的人士称,银监会最初打算用“9号文”来制止这种后门操作。但在与银行业进行多轮磋商(包括去年10月份的会议)之后,银监会降低了要求。《华尔街日报》看到的去年11月份中资银行传阅的拟议监管规定显示,修改后的提议并没有包括任何可能制止这种行为的措施。
比如,修改后的拟议条例要求银行根据银行间贷款安排资本和储备,而并不要求银行将这些贷款视同企业贷款。另外,根据拟议的规定,银行对任何单一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将不得超过该机构 资本的100%,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将不得超过其 资本的25%,对所有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将不得超过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但银行业管理人士和分析人士称,多数中资银行原本也没有超出这一限制。上海的研究机构数库财务(ChinaScope Financial)首席执行长刘彦(Tom Liu)称,这是非常宽松的限制。
中国东北部地区一家中型银行的高管称,这是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达成的妥协,如果最终敲定当前这个版本的监管方案,该规定不会对我们的资本水平和盈利产生太大影响。
香港智库机构经纶国际经济研究院(Fung Global Institute)院长、中国银监会高级顾问沈联涛(Andrew Sheng)表示,银监会试图不偏不倚,在影子银行以市场为导向时允许其存在,同时又控制那些需要应对的风险。
Lingling Wei / Bob Da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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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15 14:06 编辑
鉴于证监会的那些“棒槌”们和“生瓜蛋子”们终于再次化神奇为腐朽,那么如下可能性应升格为首选:
大盘反弹至2100---2150一线后,将继续下探寻底。
届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将要发生。
本帖最后由 123wangqiang 于 2014-1-15 12:35 编辑
路过留个脚印!
andar 发表于 2014-1-15 1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问题本来很简单,不就是“三高”吗?!不就是新股的发行与流通规模及其预期远远赶不上亢奋的市场需求吗?! ...
现在的新股发行,成了行政干预的试验田、自留地,想怎么着就这么着。正所谓,监管一意孤行,市场主体百依百从#*29*#
监管老爷们置“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于不顾,再次调到了前台,一边玩起小丑杂耍,一边叫唱道:“你们看,俺们监管方多能,市场缺了俺万万不行哪!”
这TM的跟中国足球一样:监管方上了歪门邪道,而且裸奔地欢实着哪!
本帖最后由 andar 于 2014-1-15 20:28 编辑
如今,新股发行成了监管方随意行政干预市场的自留地、试验田,他们从后台手舞足蹈地跳到前台,一边忙活着高难度的小丑杂耍,一边高喊:“看看,缺了俺们真不行,市场玩不转的!”
监管方应该没忘记“使市场在配置资源和定价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使命,或许他们认为,资本市场太复杂了,新股发行太难了,应该可以作为例外处理。
NND,这真像大陆足球,监管方被歪理邪说迷住了心窍,在歪门邪道上疯狂裸奔,任谁都拉不住了。
国务院新规难破影子银行监管迷雾
徐高(本文作者徐高是光大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瑞银证券高级经济学家、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兼职经济学家及研究助理等职。他目前还是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已下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中国影子银行问题浮出水面以来,颁布的最高规格相关监管规定,自然引发多方关注。
影子银行监管仍无方向
作为一项旨在规范影子银行监管的文件,“通知”理应清楚回答以下四个问题:影子银行是什么?影子银行风险在哪里?影子银行谁来管?影子银行怎么管?从披露的文件细节来看,决策者对这四个问题都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这反映出了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的认识仍然模糊,风险所在仍不清楚,监管思路仍不明确。
首先,决策者并未厘清什么是影子银行。从逻辑学上来讲,一个定义包括内涵和外延两部分。所谓内涵,是指将一个事物与其它事件区分开来的所有特征;而外延则是这个定义所对应的全部实例。以这样的标准来审视“通知”,可以发现其并未给出影子银行的内涵。换言之,“通知”并未给出判断一个金融机构或业务属不属于影子银行的标准。“通知”只是罗列了中国影子银行的三大类组成──没有金融牌照,没有或是缺乏监管的信用中介,以及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从事的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
就算不深究这里罗列的类别在逻辑上并没有并列关系,仅就内容来看,这一划分的实际意义也不大。因为按照这一划分,所有缺乏监管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但什么是缺乏监管、什么是不缺乏监管本身又是模糊的(就连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可以说有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所以说,“通知”并未给出影子银行的定义。要依据这一文件来清晰判断哪些机构或业务属于影子银行是不可能的。
其次,决策者并未清楚指明影子银行的风险在什么地方。“通知”中专门有一节要求做好影子银行的风险防控。这部分要求要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强监督检查,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但是,影子银行的风险究竟在什么地方,却只字未提。
再次,影子银行仍然是多头管理,监管模糊地带继续存在。“通知”要求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合理分工监管责任。在这一原则下,影子银行的监管部门将涵盖一行三会,并从中央政府延伸到地方政府。在这样复杂的多头管理格局之下,监管的重叠和漏洞在所难免,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空间仍然存在。除此而外,对诸如第三方理财、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等金融发展带来的新事物究竟由谁来监管,“通知”做了模糊处理,只是要求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最后,影子银行的管理思路仍然停留在行政监管的思路上,有效性值得怀疑。“通知”用较多笔墨谈了完善监督制度和办法。对理财业务、信托公司业务、金融交叉产品等金融业务分门别类地给出了意见。整体来看,监管思路仍然是行政导向,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做些什么,不能做些什么。但是中国影子银行迅猛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规避监管。更多的监管只是给了金融机构更强规避监管的动力。而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之中,金融产品极大丰富,也给了各家机构规避监管的空间。所以,“通知”给出的各项监管措施只是将猫鼠游戏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并不能完全管住影子银行。
在目前这个内容较为空泛的国务院“通知”之后,接下来各个部委的细化文件更值得关注。客观地说,“通知”是监管当局对防控影子银行风险做出的又一次尝试,但它距离建成科学、完善、成熟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还相当遥远。如果要像某些媒体那样将其比作影子银行的“基本法”,委实有些太过夸张。因此,各方更需要关注接下来各个部委各自推出的影子银行相关政策(比如“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银监会“9号文”)。
新规的影响或有限
我们相信“通知”对实体经济流动性投放影响不大。谈到影子银行监管,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流动性紧缩。但是出于三方面的原因,我们相信这在实体经济中并不会发生。
第一,行政性的监管措施对控制影子银行扩张作用有限。2013年3月25日出台的银监会“8号文”就是一个例子。当时,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是,金融机构很快就找到方法规避了这些监管措施,而社会融资总量之中的表外部分(主要包含影子银行业务)也仍然保持了快速增长。以这个前例来看,“通知”能取得的实际效果应该不会太大。
第二,自2013年6月钱荒之后,影子银行的扩张已经因为银行间市场资金面的抽紧而大受打压,国务院的这个“通知”估计难以把这个已经压低的增速再进一步压低。从社会融资总量数据来看,表外融资的增速在2013年下半年以来已经明显走低,再进一步下降的空间应该有限。
第三,从2013年6月钱荒以来,实体经济流动性已经重新以表内信贷为主,受此次监管新规的影响应该不大。去年6月的钱荒让实体经济流动性投放从之前的“表内紧,表外松”,转变为了“内松外紧”。去年三季度经济增长的小幅加速大部分就建立在表内信贷对基建投资的更大支持力度之上。这部分融资与“通知”并没有太直接的相关性。
相应的,由于实体经济的流动性投放并不会因为“通知”而明显紧缩,所以实体经济增长受到的影响也会很有限。当然, 2013年四季度GDP增速确实会慢于三季度,但这是稳增长政策力度减弱造成的,不应算在“通知”的头上。
现金为王,债市与股市仍需谨慎
未来一段时间,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应该仍然会偏紧。过去两年的经济运行已经让人民银行明白,要控制影子银行(或者说表外融资),行政性措施是低效甚至无效的,只有从银行间市场这个资金源头入手才能见效。这是人民银行态度在去年6月钱荒前后发生重大转变──从之前的保持银行间市场资金价格稳定,转变为之后严控银行间市场资金数量、放任资金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
“通知”虽然对控制影子银行的效果有限,但它毕竟表明了高层对影子银行的重视,应该会让人民银行在维持银行间市场资金面紧平衡时更有底气。因此,一方面从银行间市场向实体经济的流动性投放并不会明显减少,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偏紧的态度又不会改变,所以未来银行间市场流动性估计仍然会偏紧,并可能在年关、季末等关键时点再次大幅波动。
短期来看,现金为王,债市与股市仍需谨慎。“通知”出台之后,实体经济流动性投放“内松外紧”,以及银行间市场紧平衡的格局不会改变。这会继续对债券市场形成负面压力。而“通知”对投资者情绪的打压,再结合近期经济增长短期向下的趋势,也不利于股市。另外,随着“通知”的出台,以及未来相关部委细化政策逐步推出的前景,金融机构至少在短期内会在金融创新业务方面采取观望态度。从而挤压金融机构的利润想象空间。在这样的背景下,再考虑到春节前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所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持有现金可能是投资者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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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旗下微信平台上线“理财通”
腾
讯控股旗下微信平台上线理财产品“理财通”,杀入互联网理财市场。
周四(1月15日)晚间,微信用户登录后,在该软件“我的银行卡”中多出一项“理财通”产品选项,这标识着微信平台理财产品已开始面对客户,不过该产品中有提示信息,显示目前处于试运行期间。
微信“理财通”欢迎界面显示,“理财通”收益率可达活期16倍以上,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6.4350%。同时,手续费为零,且提供资金多重保障。
根据微信理财协议,该余额增值服务由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华夏财富宝货币基金提供。
“理财通”提示,目前试运行期间单日存入资金最高上限为人民币8000元。
自2013年6月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旗下支付宝与天弘基金携手打造的“余额宝”互联网理财产品一炮而红后,数家互联网公司携手基金纷纷跟进。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公司(Baidu.com Inc.)上线百度金融中心理财平台,并与华夏基金联合推出首款理财计划“百发”;中国四大门户之一的网易公司(Netease Inc.)不甘人后,亦携手汇添富基金加入战局。
电商也开始进入这一领域。苏宁云商股份有限公司(Suning Commerce Group Co. 简称:宁云商)周二(1月14日)发布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获证监会相关批准,将联合广发、汇添富基金公司推出余额理财产品“零钱宝”。该理财产品已于1月15日正式上线运营。
天弘基金官方微博显示,截至2014年1月15日,天弘基金余额宝规模已突破2500亿元,用户数超过4900万户。
Zi Guo 发稿
2014/01/08 10:12:43
读报:外媒谈中日两国爆发战争可能性
刘罡 2014年中日之间是否会爆发战争?有外媒说,一场中日战争已经隐然若现,中日两国目前的角力,其实是一场推翻或维护120年前那场甲午战争所形成的亚洲政治秩序的争斗。
美国《国家利益》杂志 1月5日刊登的一篇文章说,中日两国因钓鱼岛主权之争而剑拔弩张,在一般西方人看来,这两个国家实在不值得为这么微小的利益而大动干戈。但文章作者指出,从古希腊的修昔底斯时代迄今,各个国家都在不遗余力地建立或维护一种符合其本国利益或期望的周边地区秩序。文章说,当年日本正是通过1894-1895的甲午战争消灭清朝海军并夺取旅顺港,才成功颠覆了由清朝主导的亚洲各国层级顺序,使得亚洲开始变成一个令日本帝国感到安全的地区。
文章说,甲午战争虽然只是一场有限度的战争,清朝并未因此而灭亡,但战争的影响却很大,随后签订的《马关条约》标志着日本将中国从亚洲核心国家的宝座上拉了下来,这一条约所铸就的亚洲秩序目前依然有效,中国自1895年以来的外交政策其实就是要努力消除《马关条约》的影响,而日本的外交政策则是要保卫这一条约的果实。文章说,北京现在想用日本之道还制日本,同样通过一场有限度的强制性外交举动来恢复昔日在亚洲的中心地位,而东海的钓鱼岛争端恰为中国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
加拿大时事周刊MACLEANS 12月28日刊登的一篇文章说,一场中日战争已经隐然若现,中日两国的紧张关系不断加剧,情况有可能变得比现在糟糕得多,对2014年中日关系的最乐观预期,也不过是两国陷入一场谁都不会感到舒服的冷战。文章说,由于中国在东海上空划设了防空识别区,日、美、韩三国都通过派遣军机进入这一识别区的方式挑战了中国的划设举动,而中国则以让本国战斗机升空应对加以反击,在这种情况下,某位飞行员的一时头脑发热都可能引发一场战争。
文章说,中国不大可能从这场中日对峙中后退,因为这样会在国人面前很丢脸,而身为保守派的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也在中日争端中树起民族主义大旗。安倍急于松开战后和平主义对日本的束缚, 对中国显示出更强硬的态度。文章援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教授时殷弘的话说,虽然中国和日本在2014年依然很有可能继续维持冷和平局面,但这却远非确定无疑之事。
(本文作者刘罡是《华尔街日报》中文网编辑兼专栏撰稿人。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本文版权归道琼斯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译或转载。)
2014年 01月 16日 07:26
应对中国金融问题 说着容易做起来难
中
国决策者擅长承诺所有正确的事。执行情况则另当别论。
以具有改革思想的中国央行为例,该行已承诺将抑制信贷增速,并减少对人民币汇率的干预。2013年,这两个方面进展不一。
在信贷增长方面,好消息是信贷增长已开始放缓,这一点在周三公布的社会融资规模数据中有所体现。该数据显示,去年第四季度新增贷款同比下降17.9%,扭转了去年早些时候的大幅增长势头。
中国央行故意关闭流动性闸门对信贷增长放缓起到了推动作用,去年此举在银行间市场引发了三次钱荒。尽管如此,据美银美林(Bank of America Merrill Lynch)估计,2013年信贷余额仍增长了18.8%。这超过了名义国内生产总值(GDP) 10%左右的增速,意味着债务占GDP的比例将继续攀升。
对中国央行来说,加大收紧信贷的力度不会是件容易事。其一,信贷减少意味着经济增长放缓,去年底中国经济已经丧失一些动能。而且正如《华尔街日报》(The Wall Street Journal)此前的报道,中国央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之间的内讧构成阻力。银行自身在这方面也是强大的游说者。
在汇率方面,央行高层官员去年坚称,他们已经积累了足够的外汇储备,计划减少干预,允许人民币更加自由地浮动。
实际上,由于担心人民币快速升值会对经济增长不利,北京方面一直固守允许人民币缓慢、有控制的升值这一老做法,2013年人民币兑美元上涨3%,波动较小。央行显然在牵制人民币的升值步伐,吸收贸易资金流入和资本流入。去年下半年中国外汇储备增加3,240亿美元。中国目前坐拥3.8万亿美元外汇储备,比德国一年的经济总量还要多。
当中国的改革者谈论变革时,投资者眼前一亮。但与普遍看法恰恰相反,中国政府并不是一个擅长推进新观念的强大决策体。中国的改革步伐最终将依赖于承诺向行动的转化。
Aaron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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